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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 【市经信委】关于开展市级绿色制造示范名单增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5 14:00:34

【市经信委】关于开展市级绿色制造示范名单增补工作的通知


市经济信息委在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一、对标推荐


    各区县(自治县)经信主管部门要认真对标《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渝经信发〔2018〕60号)有关要求,推荐辖区内满足条件的单位认定市级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国家级开发区可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严格程序


     符合申请条件的园区、企业要严格按照《重庆市绿色园区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创建工作,进行自评价并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现场评价。经第三方评价合格的园区、企业向所在地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绿色制造体系示范自评价报告和第三方评价报告。

     区县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报送申请材料的园区、企业进行评估确认,重点关注绿色制造标准指标完成情况、第三方评价报告等内容,并审查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四)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可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工信厅节函〔2017〕564号)开展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的评价机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同时,为提升第三方机构的自律意识,便于广大企业和园区择优选择,鼓励第三方机构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自我声明并展示相关证明材料,鼓励企业、园区选择已经完成自我声明的第三方机构,鼓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参与相关评价工作。





四、有关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经信主管部门于2020年10月20日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节能处)。申报单位自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随同报送。





文章来源: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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